鲁卫医字〔2014〕10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4〕10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卫生局、委直各单位、高校附属医院、省医科院所属单位,大企业卫生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2月1日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重要意义。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性质、概念,院前急救网络的建设原则,医疗救护员的配备,院前急救号码的管理等重点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急诊急救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视,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纳入医政管理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贯彻意见,确保《办法》得到落实。 二、加快完善全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规划和建设。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各设区市要独立设置一个市级急救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市级急救中心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设立县级急救中心(站),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和业务指导。各市要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将本地区医疗力量相对较强的医院纳入院前急救体系,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网络医院急诊科不得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三、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配备。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配备,满足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需要。一是统一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为全省院前急救唯一呼叫号码,严禁以其他号码代替。二是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三是统一调度院前急救资源,急救中心(站)负责指挥、调度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四是统一救护车标识。院前急救救护车以市为单位统一进行车体喷饰,喷饰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标志、城市急救中文标志、急救电话号码和编号,所有标识使用反光材料。五是统一院前急救人员着装。各市要配齐配强救护车辆,原则上每5万常住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设区市至少有3辆装备有车载呼吸机、满足危重病人转运需求的救护车,至少有1辆具有负压功能的救护车。每个县(市)至少有3辆装备有车载呼吸机、满足危重病人转运需求的救护车。 四、加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院前急救人员应为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每救护车单元须配备医、护、驾3名工作人员,和1名医疗救护员。执业医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临床经验,执业护士应具有两年以上临床经验,医疗救护员从事辅助性医疗救助工作并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均应经过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院前急救和调度人员要认真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和良好环境。院前医疗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急救投入,并保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更新救护车及相关设备,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使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对于在一线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人员,应对他们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聘任给予一定政策倾斜。要进一步完善院前急救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呼吁社会各界尊重、关心急救人员,珍惜急救资源,创造良好的救治环境。 六、建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全程监管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对院前急救机构及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院前急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机构建设、日常急救、应急救援、学科建设、急救培训、医疗质量、社会效应等。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内容包括出勤考核、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专业技能等,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进行全面评估,将符合标准的网络医院名单报我委医政与医管处备案。要开展为期一年的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查处非法使用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非法设置“120”或者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非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五种行为,并于年底前将整顿结果报我委。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