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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相关文件

发布日期:2014-10-22 来源: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作者:国家卫计委 责任编辑: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审核人: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浏览次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3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2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报告了2例临床表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2013 5月,世界卫生组织将这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命名为“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近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沙特等中东地区和部分欧洲国家不断增加,病死率较高,引起全球更为广泛的关注。今年我国人员赴沙特朝觐活动在即,同时我国与中东地区存在一定人员往来,不能排除疫情输入我国的风险。

国际上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流行病学特点和疫情危害认知程度有一定提升,但仍然有限,特别是该病发病初期症状不典型,所发现病例病情危重,病死率较高。为有效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诊疗方案(2012年第1版)》等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新版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现就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可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一)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的建设与管理,务必在易于隔离、方便患者就诊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保证充足的候诊、就诊空间,改善通风条件,增强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的初筛、隔离、转诊等意识,及时分流患者,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我委印发的有关通知和技术方案,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规范采样,及时送检,尽早明确病因,科学合理治疗。要仔细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现有近期到过中东地区等疫情发生地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要采取科学、有效救治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进行网络直报,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PCR实验室检测条件(有商品化的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进行标本检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18号)要求和定点医院设置原则,指定定点医院。

(四)各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组建本级诊疗专家组,由呼吸、感染、重症医学、放射、微生物检验、儿科、中医等专业专家组成,组织制订和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做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附件1)的有关要求明确诊断。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收治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省级和地市级诊疗专家组要支持、配合定点医院诊疗专家组,按照我委制定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见附件2)和相关临床诊疗指南,科学、规范施治,尽最大努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第1版)》(见附件3)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特别是向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注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降低病毒院内传播的风险。

四、妥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

病例转运工作由急救中心(站)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明电〔2009125号)执行。急救中心(站)要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及时、科学、规范洗消,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防护。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要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请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后能够立即启动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 夏炎、王斐

联系电话:010-6879284168792413

传  真:010-69792513

电子邮箱:bmaylzyc@163.com


附件:1.附件1-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doc

2.附件2-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doc

3.附件3-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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