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工注册工作,加强注册义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工(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义工(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义工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义工。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义工组织为义工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义工组织(含义工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义工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义工注册工作的团组织、义工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义工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后文附件)。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义工证”、“中国义工”胸章。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义工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义工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义工组织和其他义工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义工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义工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义工每年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义工组织和义工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义工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义工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义工组织、义工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义工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义工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义工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义工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义工在团组织、义工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义工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义工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义工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义工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义工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中央青年义工工作部、中国青年义工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义工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义工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义工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义工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义工专门工作机构和义工协会,安排专人负责义工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义工协会、创建义工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义工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义工注册工作,实现义工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义工组织负责义工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义工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义工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义工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义工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义工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义工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义工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义工进行宣誓。义工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义工。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义工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义工组织负责,对注册义工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义工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义工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义工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义工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义工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义工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义工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义工组织和其他义工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义工身份。
(八)注册义工在义工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义工组织承担责任;义工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义工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义工造成损害,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义工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义工可在团组织、义工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义工。发挥管理型义工和义工骨干的能动性,探索义工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团组织、义工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义工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义工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义工。星级义工佩戴相应标志。
(一)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义工”;
(二)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义工”;
(三)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义工”;
(四)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义工”;
(五)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义工”;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义工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团组织、义工组织根据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义工自获得“五星义工”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义工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义工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义工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义工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义工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义工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义工组织主要依据注册义工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义工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义工工作部、中国青年义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2:义工的特质:
1. 义工是一种发自内心、出自个人意愿结合而成的服务,非外力所能强迫;
2. 义工需以组织形态提供服务,需结合个人意愿及团体的宗旨,在有目标及计划的情况下实践;
3. 义工是一种夜雨实践所从事的一种活动过程,义工需量力而为;
4. 义工与受惠者具双向互惠的过程,能在过程中满足个人的心理利益;
5. 义工是一种利他行为,义工并非以谋求个人经济利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