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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来源: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作者: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责任编辑: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审核人: 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浏览次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合作发〔2015〕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机制,由政府、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培训人员和社会组织共同出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及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二)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权责,各负其责,共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中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2/3用于培训对象(本院住院医师、外单位住院医师、社会化学员)的生活学习补助,1/3用于培训基地带教老师补助等教学实践活动。

  (二)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建设、购置培训设备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服务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培训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在年初预算中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单独予以安排,用于培训组织管理及考试考核。承担临床技能考核的培训基地应保障考试考核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纳的部分费用由培训对象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各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机制,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分账核算,确保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培训对象实行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奖优惩劣。

  第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顺延期间费用自理;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的培训对象,应当返还培训经费;拒不返还培训经费者将纳入诚信档案,记入人事档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各市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应加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投入,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训。此项内容将作为对培训基地动态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评估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分和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应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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